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芳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10×34=1,700元】,惟聲請人已繳納1,360元,故應再補繳340元。
二、聲請人應陳明並提出民間債權人 嚴偉家 之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三、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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