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富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富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富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法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揆諸同法第455條之10第1項規定,當事人自不得對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該第一審協商判決,應於第一審判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75號判決意旨可參)。受刑人謝富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協商程序,於109年1月
9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0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於同日宣判、公告(即附表編號2、3所示罪刑),且無得上訴之情事,有該判決附卷可憑,並經調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14號案卷查核無誤,是依上說明,該判決應於109年1月9日確定,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記載109年2月26日確定,即有誤會,本院逕予更正。
三、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刑,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即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之內部界限之一。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不同之犯罪類型,侵害不同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參照上揭先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不致過高,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已易科罰金執行之部分,僅生嗣後扣除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算1日│1日│1日│├────────┼──────────┼──────────┼──────────┤││108年3月19日18時35│108年1月23日│107年12月29日││犯罪日期│分許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53號│第3549號│第3549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69號│108年度易字第1014號│108年度易字第10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7日│109年1月9日│109年1月9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69號│108年度易字第1014號│108年度易字第1014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7日│109年1月9日│109年1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58號(應執行有期徒│││第4504號(已易科執畢│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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