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崧甫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27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崧甫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0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0年8月5日緩起訴期滿。惟該案查扣之鐵鎚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90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鐵鎚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偵卷第11頁)。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