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6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63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8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田富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玖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田富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田富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