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79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79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4月6日向原告
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4月6
日起至100年4月6日止。約定自93年4月6日起,按月於每月6
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自93年4月6日起至第12個月止,按
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12機動計息,自第
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
百分之1.37機動計息,自第25個月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
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77機動計息,並
隨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應就本金餘
額自約定攤還日起,除依上開方式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
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前開借
款自97年6月7日起即未依付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60,852元
及自9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
討迄未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資料
一覽表、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各一份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