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六個月內每月新台幣貳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