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其弘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 委員 黃擇傳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林其弘
  相 對 人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
  95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日給付參仟元至民國100年1月
  15日止,餘額自100年2月15日起給付伍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
  ,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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