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恆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具保人 姚寶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37、4626、4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寶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恆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6萬元,由具保人姚寶玉於民國110年2月5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附卷足憑。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均未遵期到庭,本院另通知具保人攜同或督促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偕同或使被告到庭,而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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