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855號聲請人 張雨雯 相對人 連寶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附表編號8之本票有到期日記載,且未約定利息起算日,本件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始為適法。聲請人請求自發票日計算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1885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3年10月21日│5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21日│CH0000000││├──┼───────────┼───────────┼───────┼───────────┼─────────┼───────┤│002│103年10月24日│5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24日│CH0000000││├──┼───────────┼───────────┼───────┼───────────┼─────────┼───────┤│003│103年10月24日│2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24日│CH0000000││├──┼───────────┼───────────┼───────┼───────────┼─────────┼───────┤│004│103年10月1日│3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1日│CH214015││├──┼───────────┼───────────┼───────┼───────────┼─────────┼───────┤│005│103年10月7日│5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7日│CH0000000││├──┼───────────┼───────────┼───────┼───────────┼─────────┼───────┤│006│103年10月17日│5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17日│CH0000000││├──┼───────────┼───────────┼───────┼───────────┼─────────┼───────┤│007│103年7月31日│35,000元│未載│103年7月31日│CH214016││├──┼───────────┼───────────┼───────┼───────────┼─────────┼───────┤│008│103年9月16日│500,000元│103年9月21日│103年9月21日│CH0000000││├──┼───────────┼───────────┼───────┼───────────┼─────────┼───────┤│009│103年9月29日│500,000元│未載│103年9月29日│CH0000000││├──┼───────────┼───────────┼───────┼───────────┼─────────┼───────┤│010│103年4月28日│100,000元│未載│103年4月28日│CH214017││├──┼───────────┼───────────┼───────┼───────────┼─────────┼───────┤│011│102年9月28日│600,000元│未載│102年9月28日│CH21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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