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零點貳公克(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