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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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59號聲明人乙○○
丙○○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己○○
辛○○戊○○壬○○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庚○○祖父母 潘新發 、 潘月 及外祖父母 胡清炎 、 李笑絨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