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79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其憲 債務人 周兆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