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793號債權人 莊宗 上列債權人 莊宗因 與債務人 林延檉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林進發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如債務人林進發已死亡,請補被繼承人林進發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林延檉、 林聖銘 、 莊惠雯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向被繼承人林進發除戶前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函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將該法院回函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