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794號聲請人 楊淑靜 上列聲請人楊淑靜因與債務人尚和億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楊淑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尚和億建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佩珠 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並附債務人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清算人,或是以公司全體董事、股東為清算人資料,以為該公司解散後之合法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 楊儒憬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