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吳富春 附民被告 林天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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