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施盞 即勝雄果菜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證券1紙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暨該裁定於本院網站之發布日期在卷可查,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 林義雄華南銀行台東分行│109年8月30日│29,620元│RD0000000│勝雄果菜行施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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