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園鄉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30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 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黃淑貞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玖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銘仁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