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小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園鄉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小調字第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30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 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黃淑貞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玖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銘仁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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