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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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賜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6
00、47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十五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