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素錦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髮夾參只,及仿冒「GUCCI」髮夾壹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素錦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可參。然扣案之仿冒「CHANEL』髮夾3只,及仿冒「GUCCI」髮夾1只,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仿冒「CHANEL」髮夾3只,及仿冒「GUCCI」髮夾1只,均係仿冒品,亦據證人 賴麗玉 證稱在卷;且該等物品,被告均知係仿冒品,其陳列供販賣之用,亦據其陳稱在卷;又其行為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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