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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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77號上訴人 余祥仲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複代理人 施汎泉 律師被上訴人 余品萱 兼法定代理人 呂俍鈺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1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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