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文標 等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被告填土回復土地耕作原狀,其就該訴訟標的即受有免於自行填土回復土地耕作原狀之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填土回復土地耕作原狀之費用為準,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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