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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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1971號
原   告  柯秀足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
       許明德 律師
被   告  陳穗嚶
訴訟代理人 鍾 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十三樓房屋
內之漏水管線及浴室地板依附表二所示修復方式進行修繕。如被
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上開房屋內進行修繕,修繕費
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
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3樓房屋(下稱被
告房屋)內之漏水管線修繕,並將浴廁之地坪施作防水處理
,使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2樓房
屋(下稱原告房屋)回復不漏水之狀態。如被告不予修繕,
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上開房屋內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
負擔。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
訟進行中,原告就上開聲明第二項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7750元及自言詞辯論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故本件原告所
為訴之聲明擴張,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99年9月間發現原告房屋內之浴室牆面
有漏水現象,經該大樓社區水電幹事 林孝嘉 查訪後,告知係
位於上方層之被告房屋內之浴室漏水所致,100年1月10日
兩造至被告房屋勘查,發現被告曾改建浴室地板,而其地板
防水處理有瑕疵,又被告使用之熱水管線亦生漏水跡象,致
滲漏原告房屋,造成屋內之浴室天花板、主臥室牆壁、儲藏
室天花板及廚房磁磚有長期漏水而毀損情形,屢經催請被告
進行修繕,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及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依附表一所示修復方式進行修繕被告房屋之浴室地板及漏水
管線,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修繕,修繕費
用由被告負擔;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196條、
第215條,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房屋因漏水而生損害為5萬
775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13樓房屋內之漏水管線及浴室地板依附表一所示修
復方式進行修繕。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上
開房屋內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5萬7750元及自言詞辯論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有看到原告房屋牆壁有漏水狀況,但從何處滲
漏,並不清楚,伊所有房屋內為完好,沒有任何漏水情形。
又伊曾委請水電師傅解決漏水問題,然施工者未能找出漏水
處,而非被告不願修繕。況原告所提原告房屋維修費用太高
,且大樓內水管漏水非被告所了解,亦非被告故意破壞,又
該管線乃位於兩造樓地板間,原告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條負擔一半損害費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所有系爭房屋為12樓,被告所有房屋為13樓,兩造房
屋為上下樓層關係,又兩造房屋之公共浴室呈現上下相對
位置。
(二)原告房屋內之浴室天花板、主臥室牆壁、儲藏室天花板及
廚房磁磚現有發生滲水毀損之情形。
四、本件爭點厥為:
(一)原告房屋漏水之原因是否係因被告房屋浴室地板防水處理
有瑕疵,及其所有熱水管線漏水所致?如是,原告請求被
告修繕或容忍修繕有無理由?
(二)如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時,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以若干為
合理?
五、得心證理由:
(一)1.經查,本件原告房屋內之公共浴室天花板、儲藏室天花
板、主臥室牆壁及廚房磁磚等處均發生滲水毀損跡象,
又兩造房屋之公共浴室呈現上下相對位置,為兩造所不
爭執,而系爭大樓管線屬於傳統配法,即住戶自家的水
管在自家地板,例如12樓與13樓間的樓地板只會有13樓
的水管,不會有12樓水管,但是會有12、13樓各自的電
管乙節,此經證人即水電技師 伍世極 到庭具結證述明確
,堪信為真實,衡情原告房屋上開位置滲水毀損之原因
,並無排除被告房屋地板內埋設管線漏水所致之可能,
況本件被告業已於100年9月9日答辯狀中自承本件係
因兩造間共同樓地板內管線漏水所致等語在卷,足認本
件被告房屋地板內專用排水管線應有發生漏水情形無疑
,又被告固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未曾改建其浴室地板云云
,惟參以證人伍世極證稱「(問:原告房屋漏水原因為
何?如何確認為被告房屋所致?)儲藏室的漏水為管線
漏水,因該地方只有13樓的冷熱管線,公共浴室的漏水
是屬於13樓浴室地板貼的不好,會有積水現象,而且依
照我到系爭大樓十多年的施工經驗研判,被告浴室地板
與系爭大樓原始浴室鋪設地板不同,顯然有改建過」、
「(問:證人如何知道12樓之滲水與13樓地板改建有因
果關係?)儲藏室是管線滲漏,浴室地板是我到現場去
看看他磁磚鋪設的狀況判定,因為它的磁磚貼的時候沒
有縫隙,磁磚之間若沒有鋪設水泥較無法阻擋水的滲漏
,且磁磚貼的角度問題,水無法順利留到排水孔」等語
,衡以證人為系爭大樓長期合作之水電技師,就系爭大
樓抓漏經驗已有十餘年之久,對於系爭大樓內各樓層之
管線配置及浴室地板原始鋪設態樣,即有充分瞭解,足
堪採信。是依其證詞,被告房屋之公共浴室地板應有改
建之情形,且因其地板磁磚鋪設不良,而有積水滲漏問
題甚明。綜合上情,本件原告房屋內公共浴室天花板之
滲水毀損原因應係被告房屋浴室地板防水工程有瑕疵所
致,而儲藏室天花板之滲水毀損原因則係被告房屋地板
內專用排水管線漏水所致,甚屬明確。
2.再者,觀以原告所提主臥室牆壁及廚房磁磚損壞照片,
顯示主臥室牆壁邊緣已有壁癌之發生、廚房上方磁磚留
有鐵鏽之痕跡,並無排除上開漏水原因導致擴散之可能
,況依證人伍世極證稱「(問:證人看到原告處所何處
造成損壞?)公共浴室、儲藏室的天花板及牆壁是因漏
水而直接造成損害,主臥室牆壁是從廚房後面的房間即
儲藏室那邊漏水擴散而導致,廚房磁磚不排除也是從儲
藏室漏水而導致,也有可能是因原先磁磚就貼的不好,
那邊的確是有漏水痕跡」等語,衡情倘非因兩造樓地板
間排水管線發生漏水,廚房上方磁磚豈有自行出現鐵鏽
之痕跡,是兩者間仍具相當因果關係,則本件原告房屋
內主臥室牆壁及廚房磁磚滲水毀損之原因顯係被告房屋
地板內專用排水管線漏水擴散而導致,應無疑義。
3.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固規定:「專有部分之
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
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等語,
然此所謂共同壁之管線,係指共同使用之管線而言,個
人使用之管線應不包括在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
上字第4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漏水原因之一
為被告房屋地板內排水管線損壞造成,其位置固埋設於
兩造房屋樓地板間,惟此一管線乃被告房屋之專用水管
,而非共用管線,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所
指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管線之修繕費用應由上下方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適用餘地,附此敘明。次按專有
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
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
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
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前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之,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第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房屋滲漏水係肇因於被告房
屋公共浴室地板防水工程有瑕疵及房屋地板內專用排水
管線漏水所致乙節,已如前述,又被告房屋公共浴室地
板及房屋地板內專用排水管線之施工修復方式,可適用
原告所提出之如附表一所示估價單項目乙情,業經證人
伍世極證述屬實,然關於附表一編號7廚具拆裝等項目
,參酌證人伍世極之證詞,則宜視實際維修情況決定該
項目是否有拆裝之必要,準此,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被告
房屋漏水部分依附表二內容進行修繕,即屬可採,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唯恐被告事
後拒不履行,無法消除其房屋滲漏水之狀態,主張若被
告不履行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該屋內進行修繕,
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合情合理,並不悖於上開規定,
亦應准許。
(二)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
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
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
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承上,
本件原告房屋內公共浴室天花板滲水毀損原因既係被告
房屋浴室地板防水工程有瑕疵所致,而儲藏室天花板、
主臥室牆壁及廚房磁磚滲水毀損之原因亦係被告房屋地
板內專用排水管線漏水而導致,俱如前述,是原告自得
向被告請求賠償此部分關於因被告房屋漏水之故而造成
原告之損害。又依證人伍世極到庭證稱「(問:原告處
所受損部分有無維修之必要?)就浴室、儲藏室天花板
與牆壁均有維修之必要,至於廚房廚具部分瓦斯爐的部
分只是換零件,吊櫃也有維修之必要,磁磚部分因受漏
水擴散導致,也有更新的必要,餐廳天花板也是如此,
主臥室牆壁也是因為漏水擴散導致,所以有油漆的必要
,所需金額如工程估價單上所示」、「吊櫃部分因為吸
水變形膨脹,故有更換的必要,瓦斯爐應更換爐頭,儲
藏室應整間油漆,原因是因為三面牆壁都有漏水痕跡所
以才要粉刷」等語在案,是依證人所述,關於原告所提
原告房屋修護工程估價單上載項目包括主臥室牆面油漆
3500元(靠廚房牆面)、廚房瓦斯爐修理2500元、廚房
磁磚部分打除更新6000元(泥作)、廚具吊櫃部分更新
5000元(廚具)、餐廳天花板部分拆除更新及油漆1萬
元(木作)、客房天花板拆除更新6500元(木作)、
5000元(輕鋼架)、客房樑底部分牆面打除粉光1萬元
(泥作)、客房整間油漆6500元(油漆)等,亦堪認確
屬必要項目,且伍世極亦本於其專業判斷上開數額應屬
合理,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應認為有理由。
2.然按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庭會議
決議可供參照。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之耐用年數
為50年、房屋附屬設備之給水、排水、煤氣、電氣、自
動門設備等耐用年數則為10年、金屬製品製造設備耐用
年數另為8年、而木材加工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本件
原告主張上開修復受損之項目廚房磁磚、餐廳天花板、
客房天花板等項目,應認均屬房屋附屬設備之一種,其
耐用年數應以10年計算為合理;廚房瓦斯爐之爐頭應屬
金屬製品,其耐用年數應以8年計算為合理;廚具吊櫃
為木材加工設備,其耐用年數應以7年計算為合理。又
系爭房屋係84年8月7日為建物第1次登記,落成迄今
早已逾10年期間,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堪認原告
房屋廚房磁磚、餐廳天花板、客房天花板漏水部分而汰
換之上開房屋附屬設備均使用已逾10年年限,而原告亦
於84年10月28日登記為該屋所有人並居住使用至今,是
屋內廚房瓦斯爐及廚具吊櫃應已分別使用逾8年及7年
之久,則其修繕後既重新更換相關設備,有估價單可佐
,則原告以修復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就上開請求有
理由部分屬附屬設備部分自應予以折算。又固定資產最
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其總和不得超過
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本件原告所有房屋內廚房
磁磚、餐廳天花板、客房天花板、廚房瓦斯爐及廚具吊
櫃等設備使用年數既均已超過上開法定耐用年限,則原
告更換此部分設備之折舊總額應為3萬1500元(即廚房
磁磚6000×0.9+餐廳天花板10000×0.9+客房天花
板【6500+5000】×0.9+廚房瓦斯爐2500×0.9+廚
具吊櫃5000×0.9=31500),至其餘所列主臥室牆面
油漆、客房樑底部分牆面打除粉光、客房整間油漆等項
目部分因非屬設備零件之汰換更新,不予折舊;是依該
估價單所載金額扣除上開折舊額後,廚房磁磚、餐廳天
花板、客房天花板、廚房瓦斯爐及廚具吊櫃等設備部分
得請求之費用應為3500元(即6000+10000+【6500+
5000】+2500+0000000000=3500),加上不折舊之
主臥室牆面油漆3500元、客房樑底部分牆面打除粉光1
萬元、客房整間油漆6500元部分,總計原告因本件漏水
修繕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修復費用應為2萬3500元。
六、從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被告房屋地板內之漏水管線及
公共浴室地板依附表二所示修復方式進行修繕。如被告不予
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上開房屋內進行修繕,修繕費用
由被告負擔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另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修復費用2萬3500元
及自100年8月12日辯論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8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有理由,併予准
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琪
附表一:
┌──┬────────────────┬──┬───────┬────┐
│編號│施工項目│數量│金額(新臺幣)│備註│
├──┼────────────────┼──┼───────┼────┤
│1│(一)泥作維修工程:││││
├──┼────────────────┼──┼───────┼────┤
│2│(1)公共浴室地磚.防水層打除更新│1式│18000元││
├──┼────────────────┼──┼───────┼────┤
│3│(2)配合泥作衛浴設備拆裝.汙排│1式│6000元││
││水管檢修││││
├──┼────────────────┼──┼───────┼────┤
│4│(二)冷熱水管線維修工程:││││
├──┼────────────────┼──┼───────┼────┤
│5│(1)陽台.小孩房等牆壁地板開挖│1式│18000元││
││管線檢修費用││││
├──┼────────────────┼──┼───────┼────┤
│6│(2)陽台.小孩房等牆壁地板磚補│1式│3000元││
││修工資材料費用││││
├──┼────────────────┼──┼───────┼────┤
│7│(3)廚具拆裝費用││5000元││
││││││
├──┴────────────────┴──┴───────┴────┤
│共計50000元│
└───────────────────────────────────┘
附表二:
┌──┬────────────────┬──┬───────┬────┐
│編號│施工項目│數量│金額(新臺幣)│備註│
├──┼────────────────┼──┼───────┼────┤
│1│(一)泥作維修工程:││││
├──┼────────────────┼──┼───────┼────┤
│2│(1)公共浴室地磚.防水層打除更新│1式│18000元││
├──┼────────────────┼──┼───────┼────┤
│3│(2)配合泥作衛浴設備拆裝.汙排│1式│6000元││
││水管檢修││││
├──┼────────────────┼──┼───────┼────┤
│4│(二)冷熱水管線維修工程:││││
├──┼────────────────┼──┼───────┼────┤
│5│(1)陽台.小孩房等牆壁地板開挖│1式│18000元││
││管線檢修費用││││
├──┼────────────────┼──┼───────┼────┤
│6│(2)陽台.小孩房等牆壁地板磚補│1式│3000元││
││修工資材料費用││││
├──┴────────────────┴──┴───────┴────┤
│共計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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