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83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相 對 人 季學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所為如附件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准予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送達不到,以致其於民國99年10月6日
對相對人所發北投郵局第635號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
通知催領均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
證信函、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回執等為證,而本院依職權函請
警察機關實地查訪,亦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以:相
對人季學年未居住於嘉義市○區○○街○○巷○○○弄○○號,該
址由季學年母親 陳月子 承租與2名孫子同住,季學年設籍在
該址,但現不知去向亦無法聯絡等語,此有該分局嘉市警一
偵字第1000033519號函在卷可按,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