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抗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312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理由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建國北路南京東路口禁行機車車道規劃不當。㈡建國北路與南京東路口交通壅塞,而建國北路上禁行機車車道有時二線有時一線,該路段交通壅塞,駕駛人不會注意踩到邊線,安全駕駛是惟一考量,有時無法分心注意到路口車道標線,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抗告人駕駛DKF-658號機車行駛在「禁行機車」車道上,有原審卷附照片可稽,該禁行機車字樣噴寫於車道上極為明顯,抗告人違規情事極為明確,至於該路段禁行機車規劃是否妥當,屬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之權限,非法院所應審酌,而該路段縱使交通壅塞,用路人亦應遵守交通規則,並非可得便宜行事。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該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素娥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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