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76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