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78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謝秉光
被   告 甲○○即獨家報導周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780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21日下午4時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已對訴外人 李根青 取得債權憑證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內容為李根青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萬元
,及自民國9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但李根青並未清償,而李根青於96年3月9日(第
967期)、5月4日(第975期)擔任被告總編輯及編輯中心政
經組召集人;96年5月11日(第976期)、5月18日(第977期
)、5月25日(第978期)擔任被告總編輯,李根青與被告間
應有僱傭關係,且原告得代位受領李根青於服務被告期間之
薪資債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確認被告與
李根青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二)李根青於96年5月份起對
被告每月支領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由原告代位受領,直至原告對李
李根青之債權13萬元及自9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清償完畢為止。(二)第2項聲明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與李根青並對無僱傭關係,李根青並未具領被告
薪資,僅係掛名,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被告96年3月9日(第
967期)、5月4日(第975期)、5月11日(第976期)、5月
18日(第977期)、5月25日(第978期)雜誌影本等件為證
。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
李根青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係以被告上開各期雜誌載有李根
青姓名為依據。但上開各期雜誌均係96年3月及5月份出版,
距今已達6月以上,已難認李根青現仍在被告處擔任該職務
,而由卷附李根青勞保及全民健保資料所示,被告亦非李根
青之投保單位即僱主,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被告
有僱傭李根青之事實,原告主張被告與李根青間僱傭關係存
在,並得代位受領李根青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即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如其聲明所示之事項,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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