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調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調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2
前列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   林華生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96年度南簡調字第1569號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調解日民國■日期轉換■到庭
,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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