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96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詹璧如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1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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