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339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土城市○○里○○路○段○○
○巷○○號8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