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3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玖
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六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