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華晉(原名吳愷倫)選任辯護人溫育禎律師
劉昱玟 律師 余德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