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楊志超已於民國108年8月4日死亡,有卷內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