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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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8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強
曾現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貳刑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主文欄內關於所處有期徒刑貳月,「處有期徒貳刑月」,顯係「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