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林凱甯 被告 林家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林凱甯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家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815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