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