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許純芳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淑華 │富邦銀行木柵分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元│JA00二七九三││││││││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