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