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龍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龍章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往新北市林口區方向行駛,行經文化二路34巷口,欲左轉入文化二路34巷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告訴人 賴婷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賴婷鈺受有頸部挫傷、右膝挫傷、右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楊龍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龍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賴婷鈺達成調解,告訴人賴婷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88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37-38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檢察官施韋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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