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9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9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972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進 豊、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相對人係鍾進「豊」或鍾進「豐」。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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