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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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顯為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2,224元,應徵裁判費5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