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430號聲請人 李金泉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四紙本票之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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