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顯為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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