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64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吳鴻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榮昌張靜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登記於臺北市內湖區,債務人王榮昌、張靜慧住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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