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 陳子喬 (即 陳淑惠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玖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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