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陳啓楨
人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934號),惟被告陳啓楨、林
秀蘭、 潘昌陽潘美伶潘坤諒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45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5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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