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蔡振輝
被 告 弘明工程行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銀 來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