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01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大成毛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更正本件正確利息起算日之聲明,應
2、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