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0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0953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