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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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原告大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儲蓄部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50,000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因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合計69,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92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610,400元,尚應補繳1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陳莉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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