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MDA成分之藥丸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MDA成分藥丸1顆(驗餘淨重0點2639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